第三十七章 公刑宪增(2/2)
《诸天争锋》作者:天火雄风 2020-08-19 02:03
,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
行使职权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,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。公安赔偿的发生有两种情况:一是公安机关主动作出;二是法院判定
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。严格地说,后一种情况不应当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范
畴。
构成公安赔偿的条件:
1主体要件构成。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,即必须是公安机关
及其人民警察,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。
2行为要件构成。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,即无论国
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,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,即可构
成国家赔偿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,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
要条件。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,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。
3后果要件构成。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
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。仅有违法行为,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
害后果时,不能构成公安赔偿。
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。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
损害后果,才能构成公安赔偿。三、公安执法的外部监督
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五种形式: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、行政监度、
检察监督制度、行政诉讼制度、社会监督制度。
1、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
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,是指由各级人民带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
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、检查的制度。
2、行政监察制度
行政监察制度,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、
法规、政策、决定、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,对出现的违法违
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。
3、检查监督制度
检察监督。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
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的法律制度。
4、行政诉讼制度
行政诉讼制度,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(包括公
安机关)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,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
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。
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:
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,保护行政管理相对
人的合法权益。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,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
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,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(包括作为和不作为)
而引起的争议。
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,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。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
相对人,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,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。因此,行政诉讼制度
又通俗地称为“民告官制度”。
4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,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受
案条件和程序。
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。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,
判决予以维持;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,判决予以撤销;对于显失公正的不当行政
行为,判决予以变更。
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,不适用调解和反诉。
5、社会监督制度
社会监督制度,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、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
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。
行使职权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,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。公安赔偿的发生有两种情况:一是公安机关主动作出;二是法院判定
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。严格地说,后一种情况不应当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范
畴。
构成公安赔偿的条件:
1主体要件构成。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,即必须是公安机关
及其人民警察,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。
2行为要件构成。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,即无论国
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,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,即可构
成国家赔偿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,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
要条件。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,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。
3后果要件构成。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
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。仅有违法行为,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
害后果时,不能构成公安赔偿。
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。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
损害后果,才能构成公安赔偿。三、公安执法的外部监督
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五种形式: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、行政监度、
检察监督制度、行政诉讼制度、社会监督制度。
1、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
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,是指由各级人民带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
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、检查的制度。
2、行政监察制度
行政监察制度,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、
法规、政策、决定、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,对出现的违法违
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。
3、检查监督制度
检察监督。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
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的法律制度。
4、行政诉讼制度
行政诉讼制度,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(包括公
安机关)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,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
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。
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:
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,保护行政管理相对
人的合法权益。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,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
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,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(包括作为和不作为)
而引起的争议。
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,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。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
相对人,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,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。因此,行政诉讼制度
又通俗地称为“民告官制度”。
4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,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受
案条件和程序。
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。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,
判决予以维持;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,判决予以撤销;对于显失公正的不当行政
行为,判决予以变更。
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,不适用调解和反诉。
5、社会监督制度
社会监督制度,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、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
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