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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章 公刑宪增(2/2)

诸天争锋作者:天火雄风 2020-08-19 02:03
,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

   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,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。公安赔偿的发生有两种情况:一是公安机关主动作出;二是法院判定

    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。严格地说,后一种情况不应当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范

    畴。

    构成公安赔偿的条件:

    1主体要件构成。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,即必须是公安机关

    及其人民警察,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。

    2行为要件构成。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,即无论国

    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,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,即可构

    成国家赔偿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,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

    要条件。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,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。

    3后果要件构成。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

    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。仅有违法行为,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

    害后果时,不能构成公安赔偿。

    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。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

    损害后果,才能构成公安赔偿。三、公安执法的外部监督

    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五种形式: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、行政监度、

    检察监督制度、行政诉讼制度、社会监督制度。

    1、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

    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,是指由各级人民带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

    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、检查的制度。

    2、行政监察制度

    行政监察制度,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、

    法规、政策、决定、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,对出现的违法违

    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。

    3、检查监督制度

    检察监督。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

    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的法律制度。

    4、行政诉讼制度

    行政诉讼制度,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(包括公

    安机关)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,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

    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。

    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:

    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,保护行政管理相对

    人的合法权益。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,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

    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,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(包括作为和不作为)

    而引起的争议。

    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,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。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

    相对人,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,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。因此,行政诉讼制度

    又通俗地称为“民告官制度”。

    4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,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受

    案条件和程序。

    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。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,

    判决予以维持;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,判决予以撤销;对于显失公正的不当行政

    行为,判决予以变更。

    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,不适用调解和反诉。

    5、社会监督制度

    社会监督制度,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、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

   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。